想離婚,但有小朋友?如何保護他們的權益和妥善處理共同監護和撫養問題

想離婚但有小朋友,要先弄清楚台灣民法怎麼規定:親權可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,談不攏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;

想離婚,但有小朋友,最放不下的通常是孩子。這篇依台灣法律整理你需要知道的事:**孩子由誰照顧怎麼決定、協議要寫什麼、談不攏怎麼辦、怎麼跟孩子說**。法條都標了條號,可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原文。

> 本文是一般資訊整理,不是個案法律意見。實際狀況請諮詢律師,經濟有困難可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(見文末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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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弄清楚幾個名詞

網路上常看到「監護權、撫養權、探視權」,那是美國的說法。台灣法條的用語是:

| 常聽到的說法 | 台灣法條用語 | 意思 |

|---|---|---|

| 監護權、親權 | 對於未成年子女**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** | 誰負責孩子的日常照顧與重大決定(住哪裡、讀哪所學校、醫療同意等) |

| 探視權 | **會面交往** | 沒有和孩子同住的一方,和孩子見面、相處的權利 |

| 撫養費 | **扶養費** | 養育孩子的費用 |

另外,台灣自 2023 年起成年年齡是 **18 歲**,這些規定適用到孩子滿 18 歲為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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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孩子由誰照顧,是怎麼決定的?

**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**:

> 夫妻離婚者,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,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。

也就是說:

1. **先由夫妻兩人協議**:可以約定由爸爸、媽媽其中一方,或兩人共同行使

2. **談不攏,才由法院決定**

3. 協議的內容如果對孩子不利,法院也可以改定(同條第 2 項)

法院會看哪些事?

**民法第 1055-1 條**規定,法院要依「子女之最佳利益」審酌一切情況,特別注意:

1. 子女的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

2.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

3. 父母的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

4.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

5. 父母子女之間,或孩子與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感情狀況

6. 父母一方**是否有妨礙另一方行使親權**的行為

7. 各族群的傳統習俗、文化及價值觀

法院也可以參考**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**或**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**。

幾個常見的誤會:

- **「經濟能力好的一方一定贏」**:經濟能力只是其中一項,照顧的意願、和孩子的感情同樣重要

- **「孩子可以自己選」**:孩子的意願是審酌事項之一,法院會讓孩子有表達意見的機會(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),但**不是由孩子決定**

- **「阻止對方見孩子,對自己比較有利」**:第 6 款正好相反,妨礙對方和孩子相處,是法院會列入考量的不利因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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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協議離婚時,關於孩子要寫清楚什麼

兩個人談得攏,可以協議離婚。依民法第 1050 條,協議離婚要**書面、兩位以上證人簽名,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**。有孩子的話,協議書建議寫清楚:

| 項目 | 要約定的內容 |

|---|---|

| **親權由誰行使** | 一方單獨,或雙方共同;共同行使的話,孩子主要跟誰住 |

| **重大事項怎麼決定** | 轉學、出國、重大醫療、改姓等,要不要雙方同意 |

| **會面交往** | 平日、週末、寒暑假、農曆春節等節日怎麼安排,接送地點與方式 |

| **扶養費** | 每月金額、誰付、付款日、匯款帳戶;學費、醫療等額外費用怎麼分擔 |

| **聯絡方式** | 孩子生病、學校通知時怎麼互相告知 |

| **日後調整** | 孩子長大、一方搬家時怎麼重新討論 |

寫得越具體,日後越少爭執。只寫「會面交往由雙方另行協議」,常常就是日後吵架的開始。

扶養費:離婚不影響扶養義務

**民法第 1116-2 條**:

>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

也就是說,就算孩子不跟你住、你沒有行使親權,**仍然要負擔扶養費**。金額由雙方協議;上法院時,實務上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,再依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分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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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談不攏怎麼辦?

1. **先調解**: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,離婚與子女親權這類家事事件,請求法院裁判前**應經法院調解**。就算直接起訴,也會視為聲請調解。調解時會有調解委員協助雙方談孩子的安排。

2. **調解不成,由法院裁判**:法院依前面第 1055-1 條的事項判斷,過程中可能有社工訪視、家事調查官調查,並讓孩子表達意見。

3. **判決後情況改變,可以請求改定**:負責照顧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,或對孩子有不利情事,另一方、孩子本人、主管機關等都可以請求法院改定(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)。

4. **會面交往也可以請法院定**:沒有和孩子同住的一方,可以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;若會面交往妨害孩子的利益,法院也可以變更(同條第 5 項)。

**有家庭暴力的情況**:先確保自己和孩子的安全,撥打 **113 保護專線**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,已發生家庭暴力的,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,**推定由加害人行使不利於孩子**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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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怎麼跟孩子說?

法律處理的是「怎麼分工」,孩子更需要的是「我還是被愛的」。跟孩子說的時候:

- **兩個人一起說**,如果做得到的話。讓孩子知道這是爸爸媽媽一起做的決定

- **用孩子聽得懂的話**:「爸爸媽媽決定不住在一起了,但我們都會一直是你的爸爸媽媽」

- **明確告訴孩子:這不是你的錯**。很多孩子會私下以為是自己不乖

- **說清楚接下來的生活**:住哪裡、什麼時候見另一方、學校會不會換

- **不要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**,也不要叫孩子傳話、打聽對方的事

- **不要讓孩子選邊站**,例如問「你比較想跟誰?」讓孩子覺得必須背叛其中一方

孩子出現睡不好、成績突然掉、變得很黏人或很退縮,可以和學校輔導室聯絡,讓老師多留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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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求助的地方

| 需要 | 管道 |

|---|---|

| 法律諮詢、請不起律師 | **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**(市話直撥,手機加 02) |

| 家庭暴力、兒少保護 | **113 保護專線** |

| 夫妻、親子相處諮詢 | **412-8185 家庭教育諮詢專線**(手機加 02) |

| 調解、訴訟程序問題 | 各地方法院的家事服務中心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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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離婚但有小朋友 常見問題

**Q1:台灣離婚後,法院是不是都判共同監護?**

不是。民法第 1055 條是先由父母協議「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」,談不攏才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,法律沒有規定優先判共同行使。

**Q2:孩子幾歲可以自己決定要跟誰?**

法律沒有規定幾歲可以自己決定。孩子的意願是法院審酌的事項之一,法院會依孩子的年齡與理解能力讓他表達意見,但最後仍由法院綜合判斷。

**Q3:沒拿到親權,就不用付扶養費嗎?**

要付。民法第 1116-2 條規定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。

**Q4:對方不讓我見孩子怎麼辦?**

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(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)。已經有協議或裁判卻被拒絕,建議先諮詢律師或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,了解可以怎麼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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